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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4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换而言之,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高低与两方面因素有关:一是体现公平,主要是待遇领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体现的指标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般来说,经济发展较好,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高的地区,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要高一些。二是体现激励,主要是参保人员贯穿整个职业生涯期间的缴费时间长短和缴费工资水平高低,以及退休时的年龄。一般来说,累计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水平越高,退休时的年龄越大,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会较高。长缴费、多缴费、晚退休,就多得养老金。

  归纳起来主要因素有四个:一是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系;二是与退出劳动队伍前的缴费水平高低有关系;三是与缴费时间的长短有关系;四是与退休时的年龄有关系。

  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实行统一政策、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业务系统,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统一的计发办法计算。

  答: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55周岁、女工人(生产岗位)50周岁。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根据原劳动部有关文件精神,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工人退休前在干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按55周岁退休;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按50周岁退休。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7月1日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可以选择退保,即个人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在多地就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在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时,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指标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首先确定其待遇领取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以本人各年度(含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实际缴费指数,再结合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1.000)计算出本人整个职业生涯期间的平均缴费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才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在国家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退休人员的养老是由单位保障的,单位根据其在职时的连续工龄长短等确定养老金标准并负责筹资发放。在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国家将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明确为视同缴费年限,并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予以体现,主要是为了保证这部分人员的历史权益。因此,不能简单理解为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工作或劳动时间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对个人的用工形式、企业所有制形式、参保时间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的缴费基数可在国家、省公布的范围内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在我县城镇居住地办理了居住证、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在城镇居住地或户籍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政策及经办程序参照居住地城镇户籍人员规定执行。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

  因此,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由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的。

  答:目前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实现“跨省通办”。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可以线下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也可以网上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掌上12333”手机APP申请办理。参保人员提出转移申请后,后续相关工作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机构机构之间协调处理,参保人员无须再提供转出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执行:一是看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地;二是看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累计缴费是否满10年。

  如果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在户籍所在地,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如果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是在户籍所在地,则看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如果满10年,则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果不满10年,则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若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答: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兼顾养老保险基金、各级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研究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报经国务院审定。我省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省调整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而后由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银行账户中。

  答: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在网上通过以下途径查询个人的参保、缴费情况:一是“福建社保”微信公众号;二是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三是闽政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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