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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限高令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2024-02-21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1、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几点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4、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7、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原因在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形下,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行为基础已不存在,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而不仅是部分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是否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产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

  《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提供财产担保的形式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但提供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真实,财产金额一般应当足以覆盖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当然,被执行人也可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方式,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2项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目的在于限制他们利用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当上述人员已经因经营管理需要而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单位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下,对他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此时应当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1项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被执行人为单位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不能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避免出现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但当他们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时,不会侵害单位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他们以个人财产实施的因私消费行为,应当允许。

  《限高规定》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3项指出,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提供有效的担保,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完毕,但是他找到了可靠有效的担保人,经过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在约定的时间内仍不能履行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仍然处于限制消费期间,自己需要写一个解除限高令的申请,连同执行人的谅解和同意的文书,一并交给法院法官,经过审核通过之后,也是可以解除限高令的。

  被执行人履行完判决义务之后,法院执行程序已经完毕,这个时候还没有解除的原因在于你没有申请。所以,还得向法院提出解除限高令的申请,法院作出解除决定之后,会通知相关协助执行的单位,通过公告的方式解除限高令。

  限高令针对的是个人非生产经营性的高消费,如果是生产经营需要购买高档设备的,则不受限高令的限制。但是也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购买的产品和用途。还有一种与此相反的例外是:对单位作出限高令的,其单位的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也是受消费限制的。如果以家庭财产进行消费,就不受单位限高令的限制了,但是,个人消费也是要向法院申请并说明的。

  限高令的申请之后,法院一般会很快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也会及时解除。但是协助执行的单位有很多,受制于公告或者系统的原因,有时会有一定的延迟,注意询问和查询。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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