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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请求返还彩礼”?

2024-06-04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的,女方应当返还。但是,那女双方共同生活未领证彩礼如何返还?如,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与赵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产生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不能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如仅因“无证”而要求彩礼接收方全部返还,则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共同生活认定的要点:(1)双方之间是否有共同的住所;如,张三和妻子结婚后妻子一直住在娘家,从来不回来住。(2)双方之间是否有夫妻间的性生活;(3)双方之间是否有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如果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减少;反之,则应多于返还。如果期间女方怀孕生育或者流产的,则应减少彩礼返还数额。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给付彩礼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变得困难,这种困难显然不是“绝对困难”,而是“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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