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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邹威文、任瑞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09-10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但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你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二、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不完整。你公司在2024年年报第五节二(一)1“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未将作为原告起诉阜新矿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1笔买卖合同纠纷统计在内,导致你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累计金额及诉讼、仲裁合计金额较实际少披露199.37万元,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对外担保事项披露不完整。你公司及子公司陕西迈纬尔胶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与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为你公司向中国银行的借款提供反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你公司已于2024年2月还款,但相关对外担保事项未在2024年年报第五节“重大事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邹威文、董事会秘书任瑞婷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邹威文、任瑞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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