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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王插曲有哪些究竟是什么原因?

2023-01-08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适用规则(试行)、清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8日,贵州省林业局印发《贵州省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适用规则(试行)、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规则》《免罚清单》)。现就《免罚规则》《免罚清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答:林业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林业行政管理当事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林业行政处罚。

  答:不是。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首次发生林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免罚清单》中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

  答:不是。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必须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免罚清单》中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

  问:当事人以前有过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初次有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还能适用滥伐林木的“首违不罚”规则么?怎么认定初次违法?

  答:不能适用。林业行政管理当事人必须是初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也就是初次发生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行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双公示”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系统信息,结合历年涉林案件档案资料,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答:危害后果轻微主要包括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轻微损失,通过改正后能够及时挽回损失;给法律、法规、规章所保护的法益带来轻微损害,通过改正后损害得到及时恢复的情况。

  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要包括没有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实际损失;没有给法律、法规、规章所保护的法益带来实际损害的情况。

  答:对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答:对“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林业部门应当通过劝导、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形式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并由当事人书面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并留存相关纸质或音像记录。

  答:不是。《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依法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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