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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六十四)

2025-02-04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五)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4日8时许,朱某某在贵阳机场T2航站楼非法携带一枚未击发的手枪子弹,欲乘坐贵阳至杭州的航班,在经过安全检查通道时被安检员当场查获。

  (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朱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贵阳市第一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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