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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公安依法查处多起野外违规用火案

2023-03-30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随着气温逐步回升,春耕备耕活动增多,加之清明节临近,祭祖活动频繁,极易引发火灾。蓬莱公安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同时,对森林山区烧荒、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涉火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截至目前,共依法查处19人,行政拘留1人。

  2月6日,小门家镇某村村民王某某在焚烧清理垃圾时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被小门家派出所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某、徐某某明知区政府发布《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禁火令》的情况下,依然在野外违规用火,给森林防火造成极大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徐某某行政处罚。

  2月26日,大辛店镇某村村民邹某某在自家地中烧荒,造成火灾隐患,被大辛店派出所民警及防火巡查员及时发现扑灭。

  邹某某明知区政府发布《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禁火令》的情况下,依然在野外违规用火,给森林防火造成极大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处罚。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 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①依据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②依据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群众禁止一切烧荒、烧秸秆、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打击、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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